实验室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制度

信息来源:    浏览次数:    发布时间:2016-12-08

设发[2003]1号

一、要贯彻勤俭办学方针,增强师生爱护公物的责任心与自觉性,尽量减少丢失损坏,确保设备器材完整、安全和有效使用。

二、凡由于不听指导、不按规程、工作失职、擅自拆改或不遵守规章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,根据物质性质、事故情节及本人态度等,赔偿损坏价值的全部或一部分,赔偿数额按学校《仪器设备报减赔偿实施细则》执行。

三、凡由于设备陈旧、缺陷或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,存在难于避免的客观原因,在正常使用中引起的损坏,从轻或免于赔偿。

四、实验室发生设备器材损坏、丢失事故,要及时报告,迅速查明原因,分清责任,及时处理。赔偿金额在8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室主任直接审核决定,800元以上的需经院所签署意见后,交由设备主管部门审批处理。

五、发生责任事故,当事人应主动写出书面检查。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、推委责任、态度恶劣、损失重大的,从重处罚,并可根据情节进行处分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
六、仪器设备损失赔偿费应由当事人一次交清,不得报销。所收缴的赔偿费应按规定入账并用于维修和补充设备器材等。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○三年六月十一日